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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7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65号之三本院2016年10月12日对原告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中,出现了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六页第四行至第六行“本案受理费592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246元,由原告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32123元。”补正为“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96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4623元,由原告长沙兴安铸管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方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各负担17311.5元。”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