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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都治与被执行人杨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都治,杨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65号申请人杨都治,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文科,男,汉族。申请人杨都治与被执行人杨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文科了即履行案件执行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47333元,未能执行回,经查被执行人杨文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占民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