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7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杨都治与被执行人杨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都治,杨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65号申请人杨都治,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文科,男,汉族。申请人杨都治与被执行人杨文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杨文科了即履行案件执行款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47333元,未能执行回,经查被执行人杨文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1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占民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