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会周与刘计平、王体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计平,王体轩,王会周,滑县公交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计平,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体轩,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周,男,1960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朝阳、李素茶,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滑县公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延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明,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负责人:胡玉山,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宽,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刘计平、王体轩与被上诉人王会周、原审被告滑县公交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计平、王体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1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双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