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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7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长春与王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春,王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541号原告:侯长春,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结民,农民。原告侯长春与被告王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侯长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长春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长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侯长春负担。审 判 长  常宾长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