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侯长春与王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长春,王结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7民初1541号原告:侯长春,农民。委托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结民,农民。原告侯长春与被告王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侯长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长春撤诉申请正当、合法,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长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侯长春负担。审 判 长 常宾长代理审判员 马海燕人民陪审员 查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德成附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