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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胡林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林,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行政业务人员,湖南省临澧县人,现住江西鄱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1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5)鄱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审被告人胡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林于2016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林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林撤回上诉。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寿涛审判员  林上庆审判员  韩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