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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与被告周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周端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1411号原告:王建平。被告:周端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周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以被告周端清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法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端清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端清起诉,是其对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对被告周端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金华审 判 员  王振华人民陪审员  杨春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