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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与赵仲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赵仲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818号原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法定代表人:何献,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勋雄,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仲燊,小车教练。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与被告赵仲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后收取438元,由原告平南县科技交通驾驶学校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黎德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建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