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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良合与被执行人大竹县久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合,大竹县久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川17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合,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16日,住大竹县。被执行人大竹县久通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良合与被执行人大竹县久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竹民初字第2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良合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竹县久通煤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良合工资差额105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人2006年1月至2014年10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竹县久通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具有实际价值并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24执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赵前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