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虞春芳与布诺帝韦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春芳,布诺帝韦克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3254号原告:虞春芳,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刘革,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布诺帝韦克(VIVEKBAROTIA),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印度共和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春芳与被告布诺帝韦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虞春芳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83元,减半收取7891.5元,由原告虞春芳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江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