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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夫忠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夫忠,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799号申请人:于夫忠,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高峰头镇与圩子村,村民,住该村184号。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苏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夫忠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夫忠以存款10000元、担保人于兆现以车牌号为鲁QN6M**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夫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天宇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账号:1610020201019750394)。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于夫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肖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