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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民初3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海禹与胡方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禹,胡方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3038号原告:黄海禹,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胡方辉,女,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禹与被告胡方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海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舒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