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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6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青枝、刘长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青枝,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6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夹江县。被执行人:李青枝,女,1956年10月12日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刘长生,男,1954年12月29日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被告李青枝、刘长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49319.56元,并从2015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13.125‰计付相应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李青枝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镇乐峨路符溪段X号2幢1单元302号的抵押房产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3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270元,由被告李青枝、刘长生负担。2016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该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请求为:由被执行人履行(2016)川11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青枝、刘长生除已抵押给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镇乐峨路符溪段X号2幢1单元302号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青枝、刘长生实施了信用惩戒,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6年10月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