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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6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国、郑艳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徐明国,郑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6民初1376号原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政通路13号。法定代表人:易驰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婷,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公司员工。被告:徐明国,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被告:郑艳,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会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国、郑艳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8元,减半收取2314元,由原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