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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波与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李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1810号原告马波,男,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立明,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81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孟州市,现住孟州市段东侧广电局家属院*单元*楼*户.原告马波诉被告李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波的委托代理人李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欠原告16600元,于2014年11月2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卫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为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2份,载明:“今欠马波壹万叁千元整(13000)李卫东2014年11月26日”、“今欠马波叁千陆佰元整(3600)李卫东2014年11.26”,证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16600元的事实。被告李卫东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李卫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卫东欠原告马波166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卫东理应归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卫东归还1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波1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被告李卫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