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4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婉清与周晓庭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4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XX,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周XX,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元,应自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于每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如被执行人逾期或未足额支付,视为所有款项全部提前到期,被执行人除支付尚欠款项外,还应另行支付滞纳金(以尚欠款项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07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公司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1.31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411.31元可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已通知领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