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道才与深圳市洁车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才,深圳市洁车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3576号原告王道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深圳市洁车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才诉被告深圳市洁车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静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谦(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