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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余小虎与江锡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虎,江锡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593号原告:余小虎,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江锡久,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虎诉被告江锡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小虎负担。审 判 长 ���杨春审 判 员 唐 子 玲人民审判员 李 邦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操   轶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