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刑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訾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刑终397号原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訾某,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文盲,农民,住蒙城县。200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2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3月2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訾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皖162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訾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訾某不服,以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訾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訾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訾某撤回上诉。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刑初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梅 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