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3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邓泽全与王伦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泽全,王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393-1号申请执行人:邓泽全,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王伦海,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在执行邓泽全与王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伦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川150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伦海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