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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58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重庆歌德陶瓷玛赛克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歌德陶瓷玛赛克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5855号之一原告:重庆歌德陶瓷玛赛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法定代表人:易乾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凯,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肖世富。原告重庆歌德陶瓷玛赛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阳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歌德陶瓷玛赛克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歌德陶瓷玛赛克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歌德陶瓷玛赛克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9元,由原告重庆歌德陶瓷玛赛克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