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新意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意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意,农民。200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16日被释放。2016年6月3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信县看守所。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褚仁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新意通过淘宝、微信平台联系,在淘宝网“天空气动”店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气枪2支,用于个人玩耍。后被告人李新意将2支气枪分别放置于阳信城区一出租房屋内及劳店镇曹李牌村其家中。同年6月3日,上述2支气枪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被告人李新意持有的2支气枪能够被认定为枪支,且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7.9mm钢珠弹的枪支。另查明,2005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新意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16日被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李某甲、李某乙、魏某的证言,枪支鉴定书,户籍证明、聊天记录、手机数据、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新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新意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二、未随案移交的涉案枪支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