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北京赛欧必弗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赛欧必弗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870号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C-3号楼四层401、402室。法定代表人赵兵,董事长。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和平大街2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0.00元减半收取为5295.00元,由原告北京赛欧必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