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关运科与赵向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炜,关运科,大连迪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赵向炜。被执行人关运科。被执行人大连迪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本院(2016)辽02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运科、大连迪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67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