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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关运科与赵向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向炜,关运科,大连迪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896号申请执行人赵向炜。被执行人关运科。被执行人大连迪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本院(2016)辽020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运科、大连迪尔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信开数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67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执行员  丁孝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