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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袁志成与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成,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2317号原告:袁志成,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建飞,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570565652Q)法定代表人:叶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勇军,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志成与被告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草庄诗朗壁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志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志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雄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