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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4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石卫东与徐洪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洪铎,石卫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洪铎。委托代理人:王玉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卫东。委托代理人:吕建栋、邓晓雨,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洪铎因与被上诉人石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洪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洪铎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洪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徐洪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槐倩颖审判员 纪俊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