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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0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董丽娟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娟,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02976号原告:董丽娟,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小芳,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龙飞路78号。法定代表人:潘建潮,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丽娟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丽娟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