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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4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余群英与鲍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群英,鲍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4156号原告:余群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鲍富平(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群英诉被告鲍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群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群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鲍富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群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余群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