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谭定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定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2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定伟,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定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天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谭定伟在沙坪坝区某电玩城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玩游戏不备,将其放在座位旁边的一部iphone6splus手机盗窃后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定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监控录像截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谭定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定伟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定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谭定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定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6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谭定伟退赔赃款395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瑞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