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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军与赵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军,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济宁高新区。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文,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赵文位原济宁市市中区仙营镇仙营村44号房产,该房产在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文在济宁市任城区仙营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二十五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