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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敬宗与吕雪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吕某,女,1989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邮储银行灵璧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某银行存款4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