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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91民初1677号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道80号。法定代表人:潘叶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忠英,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殷炜东,董事长。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迎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