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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8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8098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蔡锦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蔡锦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098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57147-9。法定代表人:金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於伟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锦书,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台湾人,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受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锦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蔡锦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锦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守旺代理审判员  彭 娟人民陪审员  徐燕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志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