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3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细凤、张正财、汤燕、胡国军、揭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细凤,张正财,汤燕,胡国军,揭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丰县国安风情商业街6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望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细凤,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市山镇竹源村沙湾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68********。被执行人张正财,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市山镇竹源村里堡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75********。被执行人汤燕,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25241979********。被执行人胡国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市山镇竹源村山口组**号,身份证号:3625241980********。被执行人揭爱华,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25241982********。本院执行的南丰桔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细凤、张正财、汤燕、胡国军、揭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5875.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迪鹤审判员 熊淑萍审判员 周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