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宝良申请执行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良,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良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王宝良申请执行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海五彩碱业有工程款但未结算,本院已冻结。现该工程款双方在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待诉讼结果,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