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浩与李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李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钎,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文安县。张浩申请执行李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浩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玲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