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125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某,女,1963年3月11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10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严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亦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