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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125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李某,女,1963年3月11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10月11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严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亦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