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8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白泉忠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元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xx,男,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元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院冯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白xx无证酒后驾驶号牌为云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元阳县南沙镇常青路由西向东行驶,15时45分行至常青路与人民路岔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白xx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9.34㎎/100ml血。案发后,被告人白xx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依法委托进行拟适用缓刑评估,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白xx对社区危害较小。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白x1的证言;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归案材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白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白xx在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白xx对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xx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指控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白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白xx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因被告人白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白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000元,余下1000元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聪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