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光日与朴英爱、天津大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日,朴英爱,天津大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068号原告:吴光日,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金贞淑,女,1939年3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告:朴英爱,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告:天津大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春区。负责人:徐炳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日诉被告朴英爱、被告天津大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缓交)免交。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