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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光日与朴英爱、天津大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日,朴英爱,天津大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068号原告:吴光日,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金贞淑,女,1939年3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告:朴英爱,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被告:天津大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春区。负责人:徐炳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日诉被告朴英爱、被告天津大山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缓交)免交。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盛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