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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651号之一原告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某、王某某,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传播有限公司、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冻结申请,称被告某某传播有限公司已经偿还原告的欠款,申请解除对被告某某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资金21079.81元的冻结;解除王某乙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院某号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某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某某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XXXXXXXXXXXXXXXXXX)资金21079.81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王某乙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院某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