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徐金飞、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徐金飞,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57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峰,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陈月飞,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徐金飞,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山路16号2-7。法定代表人:陶传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徐金飞、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运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徐金飞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和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云峰、陈月飞,四通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传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金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金飞归还垫付款47989.99元;2、要求徐金飞承担违约金4798.99元;3、要求徐金飞按日利率1‰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要求四通运输公司在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徐金飞和四通运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6日,徐金飞与原告签订编号为:垫000004401垫付宝领用合约,并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授权委托书等,成为垫付宝公司的注册会员。2015年1月30日,徐金飞因在四通运输公司购买汽车配件缺资,原告为其垫付购物款48000元。按照双方约定,徐金飞应于2015年2月27日前将垫付款归还原告,但徐金飞一直未能给付,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四通运输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之责,故具状法院。四通运输公司辩称:徐金飞是四通运输公司员工,因公司缺资,以其向公司购物名义要求垫富宝公司垫款,所借款项实际由公司使用。徐金飞未进行答辩。垫富宝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垫富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垫富宝公司诉讼主体资格。2.徐金飞身份证(复印件)、四通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垫付卡领用合约》、合影照片,证明被告徐金飞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以及违约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4、《承诺函》、行驶证,证明四通运输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及以皖E×××××、皖E×××××、皖E×××××、皖E×××××、皖E×××××车辆作抵押,向垫富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5、交易截图、银行回单、付款明细。证明垫富宝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徐金飞垫付款47040元。垫富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四通运输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且证据形式及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通运输公司和徐金飞均未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垫付宝网站是垫富宝公司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交易时,垫富宝公司可替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给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将垫付款归还给垫富宝公司。2015年元月26日,徐金飞与垫富宝公司签订编号为:垫000004401的《垫付宝领用合约》,并向该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等,注册成为垫付宝公司会员。根据《垫付宝领用合约》,徐金飞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还款,如未按时足额偿还,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垫富宝公司交付当月违约金,且在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四通运输公司、四通运输公司当涂分公司向垫富宝公司提供5份《承诺函》,为徐金飞提供保证担保。每份《承诺函》的最高担保金额为30000元。同时,四通运输公司还以皖E×××××、皖E×××××、皖E×××××、皖E×××××、皖E×××××车辆为徐金飞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元月29日,徐金飞以向四通运输公司当涂分公司购买配件缺资为由,要求垫富宝公司垫付购物款48000元。2015年元月30日,垫富宝公司在扣除960元交易服务费后,将余款47040元打入四通运输公司当涂分公司账户。双方约定,垫付款于2015年2月27日归还。届期,徐金飞未能归还所欠款项,垫富宝公司从其账户余额中扣划了10.01元,余款因索款未着,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徐金飞与垫富宝公司所签订的《垫付宝领用合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根据《垫付宝领用合约》约定,会员间交易,垫付宝公司在垫付交易资金后,被垫付方按期归还垫付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与信用卡借贷相类似,符合借款合同的构成要件。由于本案属于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故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徐金飞申请垫付48000元,垫富宝公司汇款时预先扣除手续费960元,实际汇款47040元,本案的借款金额应确定为470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垫富宝公司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又要求徐金飞按日1‰支付逾期利息,两项总计已超出年利率24%,故对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款实际为四通运输公司使用,徐金飞在清偿后,可依法四通运输公司追偿。四通运输公司向垫富宝公司出具《承诺函》,为借款提供总计150000元的保证担保,因双方未明确具体的担保方式,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垫富宝公司诉请四通运输公司在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徐金飞应归还垫富宝公司借款本金47029.99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四通运输公司在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47029.99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5年2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之本息,在6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徐金飞、被告马鞍山市四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宗胜审 判 员 王成玲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