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益峰与句容市粮食收储中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益峰,句容市粮食收储中心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982-1号原告:武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句容市粮食收储中心,住所地句容市葛仙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建胜,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益峰诉被告句容市粮食收储中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武益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益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益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益峰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惠玲代理审判员 谢文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印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