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王健伟申请执行元谋广杰矿业有限公司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伟,元谋广杰矿业有限公司,林长惠,杨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健伟,男,1986年12月21日生,满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裕和村委会园照寺组64号,公民身��证号码:532722198612210016。被执行人元谋广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凤翔街69号。组织机构代码:55513334—1。法定代表人林长惠,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峻,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宁洱大道243号1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2198603150015。被执行人林长惠,男,1985年12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宁洱镇凤凰路凤鸣小区7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8512242633。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即(2015)楚中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被执行人元谋广杰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长惠、杨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王健伟办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王健伟在元谋广杰矿业有限公司享有33.33%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支付���件受理费70110元;3、缴纳申请执行费35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到位40000元,扣除本案的执行费用3569元外,剩余36431元,因协助执行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普中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周云波诉被告王健伟、杨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遂将该笔款项汇到普洱中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现无力支付剩余款项,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健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王健伟又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撤回对本案股权过户变更登记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汝华审判员 钱绍发审判员 杨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相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