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被执行人陈胥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023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胥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胥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胥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胥巍(证件号码:)在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77×××59的存款人民币770569.5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挺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柴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