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斌申请执行唐志兵、何丹丹、谢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唐志兵,何丹丹,谢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执行人:唐志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被执行人:何丹丹,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谢文芝,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罗斌与唐志兵、何丹丹、谢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3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志兵、何丹丹、谢文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以(2015)三民保字第2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谢文芝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机场东路453号博雅海润6幢1单元30层3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文芝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机场东路453号博雅海润6幢1单元30层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