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顾乃加与冯广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乃加,冯广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538号原告顾乃加,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冯广海,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受理原告顾乃加与被告冯广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乃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乃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顾乃加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