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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顾乃加与冯广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乃加,冯广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4538号原告顾乃加,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冯广海,男,汉族,1966年7月23日生,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受理原告顾乃加与被告冯广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乃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乃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顾乃加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