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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超、林仁海等与颜国栋、郑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林仁海,林庆文,王进春,颜国栋,郑清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894号原告:李超,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林仁海,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庆文,男,195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王进春,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辉、郑政煌,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颜国栋,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清香,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李超、林仁海、林庆文、王进春与被告颜国栋、郑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超、林仁海、林庆文、王进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超、林仁海、林庆文、王进春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超、林仁海、林庆文、王进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计1496元,由李超、林仁海、林庆文、王进春负担。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