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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行非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人类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宜昌汇华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人类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汇华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行非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类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胡顺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昌汇华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东岳庙村4组。法定代表人熊仁刚。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人类社会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宜昌汇华民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已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行执字第00013号行政裁定书已确定的业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