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3刑更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良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2003号罪犯黄良荣,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奉新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良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认为罪犯黄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黄良荣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6次,并于2015年获得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黄良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良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审 判 员 褚 彩 霞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