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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曹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642号原告曹某被告曹某被告王某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原告已预交1500元,其余缓交),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思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