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曹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642号原告曹某被告曹某被告王某原告曹某与被告曹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5元(原告已预交1500元,其余缓交),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宏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思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