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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民终2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2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2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伟煌,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108号丰臣国际广场内百货区1号楼601-603。诉讼代表人:刘云武,该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泰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知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上诉人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常州丰臣分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倩代理审判员  刘颖代理审判员  陈娥二0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媛 来自: